穆光宗 林进龙 | 论生育友好型社会——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风险与治理 | 三孩政策与中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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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友好型社会——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风险与治理
穆光宗 |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林进龙 |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本文刊载于《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7期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编者按: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体现了人口问题的迫切程度。《探索与争鸣》此前已意识到此问题,近年来刊发了不少学者关于人口结构、生育政策、老龄化等方面的思考。如何进一步实施人口生育政策改革,逐步形成一种合理的人口结构?我们特推出本组文章以供读者思考。
少子化问题是当前中国人口发展的“元问题”。作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超前于现代化进程的人口现象,国内学界对低生育—少子化现象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20世纪70年代中国的上空还笼罩着“人口爆炸”的“阴霾”,殊不知当时中国事实上已步入了生育率快速下降的人口发展通道。20世纪80—90年代少数学者意识到低生育风险对人口均衡发展可能带来冲击和挑战,但人口学界的主要目光仍聚集在人口总量与资源、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上。随着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安全隐忧凸显,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低生育风险问题。然而,直到2017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次年),关于中国是否掉入了“低生育率陷阱”仍是一个学术争鸣热点。随着“二孩”时期生育率数据逐年公布,国人似乎才真正意识到中国早已掉入了低生育陷阱的泥潭。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1.3的总和生育率再次表明,低生育问题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灰犀牛事件”之一。
当前,人口学界关于低生育现象的研究已从“低生育有何风险”“中国掉入低生育陷阱了吗”,演进到“如何治理低生育问题”,并在低生育问题治理议题上逐渐取得了两点共识:一是越来越多的人口学者加入呼吁放开生育限制的队伍中来;二是学者们意识到即使放开生育限制,生育率的提振空间也依然有限,必须把解决低生育问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统筹考虑。
本文首先想要追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时至今日学界方才对全面放开生育的愿景形成共识,并把目光投射到低生育的问题治理上来?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近半个世纪,同样是生育少子化过程,在不同阶段是否具有不同的人口学特征和社会学逻辑?学者们讨论低生育陷阱是21世纪的事,那么2000年前后中国生育少子化的表现有何不同吗?这种差异又将如何影响当下中国的低生育问题治理?为回应这一问题,本文提出“政策性低生育”和“内生性低生育”的概念,结合相关生育调查结果分阶段讨论,以期廓清中国生育少子化过程之全貌。
其次,尽管学者们赞同把低生育问题治理作为一项顶层设计来考虑,但设计图景有待进一步明晰。事实上,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已多次聚焦生育政策调整,从“一胎化”生育政策改革,到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再到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以及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三孩政策”及其配套措施,这一方面体现了党中央对人口发展问题的重视和对低生育态势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表明新时期“优化生育”的人口治理目标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共识。低生育阶段我国的生育问题治理路径和计划生育转型方向,以及“优化生育政策”和“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意涵和价值取向,有待学界作出回应。本文要讨论的第二项内容即新时代如何治理中国的低生育问题,并从生育不友好的社会形态角度论述中国为什么要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以及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可行路径是什么。
中国早已进入内生性低生育时期
根据人口学理论,如果总和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TFR)持续低于世代更替水平(TFR=2.1),可将这种人口发展现象称为萎缩再生产,这一人口发展过程可称为低生育阶段。联合国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的迅疾下降始自20世纪70年代,并在90年代初跌破2.1,此后我国总和生育率一直维系在1.60~1.69之间(见图1)。根据该数据,中国人口步入低生育阶段已近三十年。
(一)“政策性低生育”和“内生性低生育”的提出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及其反映的人口学特征和社会学意义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分阶段、分时期的具体考察。
20世纪70年代总和生育率的大幅下降,在部分程度上得益于育龄人群生育意愿和生育政策导向的契合。当时,广大育龄妇女自身已存在女性解放的节育需求,“一个少了,三个多了,两个正好”的政策生育选择空间为大部分城乡家庭所接受,加之避孕知识变量的引入和节育避孕工具的推广普及,生育率迅速下降。但这一时期的总和生育率仍然高于2.1,尚未步入低生育阶段。
20世纪80年代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直至90年代步入低生育阶段,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生育选择空间被政策压缩所导致,这可以从当时社会的偷生、超生、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等人口现象中窥见一斑。这说明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迅疾步入低生育阶段是超前于现代化的,缺乏弹性的、严厉的“一胎化”计生政策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笔者将这种政策性生育选择空间约束导致的低生育现象称为“政策性低生育”。
从“全面二孩”时期的生育水平来看,政策调控对生育变量的作用空间在新人口发展阶段已经有限。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大陆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7.95%,比2010年上升1.35个百分点,表明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规模仅约1200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18.70%)超过了0~14岁人口,这表明少子老龄化压力不容乐观,放开生育限制对生育率的刺激作用正在边际递减。笔者将这种自觉自愿自发节育引致的低生育现象称为“内生性低生育”。
区分“政策性低生育”和“内生性低生育”,对我们认识和治理中国人口发展的风险意义重大。在政策执行之初,计划生育主要致力于解决新中国人口增长过快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口发展一旦进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长期积累的隐性人口问题就集中暴露了出来,过犹不及的“低生育”会持续破坏人口生态,引致严重少子化、过度老龄化、人口萎缩和青年人口赤字等人口风险。因此,两个阶段中国生育率的下降原因及其社会影响均是不同的。对于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处于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应当没有什么争议。问题在于,内生性低生育始端前推至哪一时点?或者说,中国从何时开始步入内生性低生育时期?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区分这两个阶段。
(二)中国低生育阶段的划分
根据笔者研究,1990年、2000年和2010年是考察中国内生性低生育问题的三个关键时点。具体来说,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政策性低生育阶段、在2000年后初步进入了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并自2010年起全面进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为更清晰地界定和理解这一阶段特征,我们可以在完整描绘中国人口少子化进程基础上作具体的分析。
其一,如图2所示,从少数民族人口和汉族人口的生育率水平之差在不同时期的表现看,实施计划生育前(1950—1970年),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和汉族人口的生育率之差较小,基本在0.5上下波动,且二者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不过,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两者差距明显扩大,在1980年前后达到极值。这种趋势充分体现了弹性干预和严格干预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育龄人群生育行为的不同影响,表明我国20世纪70—80年代的生育率下降是政策紧缩带来的少子化结果。因此,笔者将该时期称作“政策性生育少子化阶段”。
其二,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这种生育率差异不断缩小并重新恢复到计划生育前的水平和状况。这意味着干预程度的差异在这一时期对育龄人群生育行为已无十分明显的影响。这一部分是因为此时的生育率已经低到一定程度,政策干预的边际效应减弱;另一部分是因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长期计划生育文化的引导(尽管广大群众生育愿望与国家要求仍有相当距离),以及受到社会、经济、法律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不过,政策干预差异影响不大并不代表进行政策干预不重要,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不同。因为,这一阶段的生育意愿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家庭生命周期之间具有不同表现,政策一旦松懈仍然存在生育率反弹的自然潜势。这一时期调查所描绘的生育意愿图景由于调查对象、样本特征和调查设计差异也比较杂乱,导致对生育政策走势的判断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
简言之,20世纪90年代的少子化过程及其背后影响机制是一个混沌的景象。思想上,人们自觉接受计生文化的规范(萌发“内生性”特征),但“多子多福”的思想市场犹存;政策上,生育政策约束效应已然弱化,但同时存在生育率反弹空间;人群上,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婚姻状态、地区人群的生育偏好存在很大不同。此外,从图2亦可看出,这一时期中国人口的生育率仍处在快速下降通道,并未形成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因此,笔者将这一时期称作“复杂、矛盾的政策性低生育阶段”(抑或是“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前夕”)。
其三,进入21世纪后,中国人口的生育率水平长期稳定在低位水平,表明此时中国人口的生育模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而学界关于生育意愿数量和自觉生育行为的研究结论也趋于一致。多数调查表明,即便是农村女性,其生育意愿也开始转向“现代化”,甚至连生育意愿最高的西部农村地区,多子女偏好也不多见。一份基于12项大规模调查报告的综述表明,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同龄的非独生子女在意愿生育数量方面已经不存在明显区别。而对少数民族人口总和生育率的测算亦表明,接近90%的少数民族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在2000年都降至2.1以下。
种种迹象表明,这一时期意愿生育数量的群体异质性已明显缩小。但同时考虑到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仍然带有性别偏好,不仅影响着中国人口转变模式,还可能引起生育率反弹,因此这一阶段中国人口尚未全面进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但至少可以说初步进入了内生性低生育阶段。
其四,随着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队列人口完全进入法定婚育年龄,2010年我国步入了“后公开信时期”,“一胎化”政策开始出现了一定松动。2013年和2015年,我国先后出台了“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但从政策实施效果看,我国总和生育率并未出现明显反弹,与政策调整前相比仅提高了0.02(见图1);而从历年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来看,201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首次跌破1.30,2011年低至1.04的历史低谷,此后亦未能恢复至1.30以上水平。蔡昉认为,即使考虑到可能的误差,当前我国的生育率水平不仅显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41),亦低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1.60)和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1.90)。
不论从何种数据来看,2010年后我国生育率基本丧失了拓宽选择空间的回弹势能,低生育的动力已转换为个体和社会经济环境因素,而不再来自政府意志。正如李建民2010年在《超越生育革命——对中国生育率转变社会政治意义的解读》一文中所言:“时至今日,中国已经完成了生育率转变,低生育率的社会经济基础也逐渐与其他国家趋同。”
这一时期,女性人口平均初婚初育年龄不仅继续推迟,而且速度更快。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仅2015—2018年育龄女性平均初育年龄和生育二孩年龄就已延后1岁。同期,生育的性别偏好也在不断弱化,呈现多元化特点,无性别偏好在城市已婚已育青年中占比最高,而随着妇女主体意识的崛起和“养儿防老”的实用价值不断被削弱,农村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也不断弱化。
总之,不论从生育数量、时间和性别的“三维性”来看,还是从生育革命背后的社会政治意义的转变来看,都应当认为中国在2010年以后步入了生育现代化的低生育阶段。因此,笔者将其界定为“中国全面进入内生性低生育时期的起点”。
其五,低生育时期的诸阶段界定,也为我们进一步廓清了中国生育少子化过程的图景全貌。如图3示意,这一过程可以具体分为“国家政治动员、社会运动响应”阶段(1970—1980年)、国家行政干预的“急刹车”阶段(20世纪80—90年代初)、复杂和矛盾的政策性低生育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2000—2010年),以及全面内生性低生育阶段(2010年至今)五个阶段。
(三)关于低生育阶段界定的几点说明
首先,不能混淆生育变量在“人口”和“人”上的关系。我们说的低生育和少子化是指生育变量在“人口”上的数量特征,而不是个体行为。即便中国步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也只意味着“少生优生”成为集体意识,但不代表可以忽视小众人口的多生意愿和生育权利。相反,实际工作中应当帮助这部分人口的生育意愿落地。尽管不能靠此显著提振生育率,但至少对公民的生育权是一种保障。
其次,不能形而上地理解低生育—少子化革命动力。生育少子化进程中每个阶段的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存在不同,这是界定不同阶段的依据。但新中国50年的人口少子化过程和近三十年的低生育革命,不仅是长期推行计划生育、人口发展转轨的结果,还受到社会转型、文化变迁、时期变革等深层环境因素的影响,亦与社会结构转变进程中的个体解放和自我意识觉醒有关。因此,20世纪70—80年代的生育率下降也存在妇女自我解放因素的影响;90年代的政策性低生育阶段亦不能简单排除计划生育文化引导下群众自觉因素的影响;同样,内生性低生育时期也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因素的影响。这都提示我们,分析和治理中国当下的低生育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同时亦要关注生育革命的多因素动力。
最后,20世纪90年代初、2000年和2010年成为研究中国低生育阶段的三个关键时点并不是偶然,而是内嵌深刻的人口学和社会学影响机制。出生队列人口的时期特征表明,“70后”人口是继承了旧世代生育文化的人口,他们“多子多福”“儿女双全”“传宗接代”的愿望较为强烈,但由于其出生和成长在计划生育、倡导节制生育的政策宣传的年代,因此也逐渐认同了计划生育文化;“80后”人口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批独生子女队列人口,新世代生育观念的转变最早在他们身上体现,且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宣传,“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观念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90后”人口则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出生和成长在生产方式和生活理念不断革新变迁的时期,但同时面临着“内卷化”时期的就业压力、购房压力、养老压力和结婚压力,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成为其理性的自觉选择。因此,国人的生育观念不仅发生了根本转变,而且呈现出代际弱化的倾向和趋势。随着出生队列人口特征不断革新,“内生性”的“后浪效应”将一浪高过一浪。这提示我们,治理低生育问题越快越好,宜早不宜迟,且世代人口的生育观念可以人文引导和环境形塑,我们要从现在开始营造适度生育文化,让“10后”“20后”出生和成长在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中。
中国进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意味着什么
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界定,对把握中国低生育现象背后的人口发展逻辑、政策演变脉络以及国家治理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区别于政策性低生育阶段的两大根本特征及其治理路径差异角度来分别阐释。
(一)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自主特征
顾名思义,“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与“政策性低生育阶段”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是内生地、自主地进入低生育阶段,后者则是由政策强制干预导致或者催生的。在内生性低生育阶段,育龄人群多生多育愿望和政策空间压缩之间的矛盾已然发生改变。过去政策只允许生一个孩子与现在政策放宽之后多数家庭仍然坚持只生一个,性质完全不同。从生育变量的人文属性来看,内生性低生育存在两种可能路径:一是自发自觉的选择,譬如追求妇女解放和个体自由等;二是基于“生育成本—孩子效用”分析的理性行为。
目前的生育主力人口已经逐渐演进到“90后”的独生子女群体,一方面,他们更加追求自我解放和个体自由,摒弃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以实现自我价值的传统观念,更看重自身生活质量,“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现代生育观念被普遍接受;另一方面,他们面临着“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养老和抚幼双重负担,更加趋向“被动性晚婚晚育”和“选择性独生优生”模式。但不论何种生育决策(早育晚育、多生少生甚至不生),都是个体和家庭自主决策的结果,其真实有效的生育意愿及其主体性应当得到尊重。内生性低生育阶段治理低生育问题,需要人文引导和政策引导以刺激生育,但不能变相强制多生和惩罚少生,在实际工作和政策研究中尤其需要把握好这一点。
(二)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风险特征
尽管“低生育”本身就带有“风险”的意涵,但在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低生育少子化风险及其连锁反应所共同造成的风险社会的总体趋势则不可避免。
中国现代化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异,决定了中国人口转变存在着不平衡性。这一方面意味着经济欠发达或者受生育政策保护的高生育水平地区对全国其他地区具有劳动力的“蓄水池”功能;另一方面,政策性低生育阶段的人口风险具有不稳定性,一旦政策性生育选择空间有所松弛,政策主导下的低生育革命仍存在生育率回升的空间。
与之相比,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人口风险则更加深刻和复杂。
第一,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人口风险具备长期性和持续性。一旦进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则意味着人口总体自发、自愿地步入了低生育率行列,低生育文化将全面形成并上升成为主流文化。生育限制政策可以随时取缔,但低生育文化作为人们长期生育实践和行为习惯的产物,一旦形成就会产生政策难以干预的强大惯性,无法依靠外界干预而强行废止。因此,其对育龄人群的行为规范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人口风险也将更加深远、更加持续。
第二,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人口风险具有全面性和彻底性。人口发展步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不仅意味着生育政策放开带来的生育率回升潜能日趋见底,而且意味着失去了过去高生育意愿人群在新生儿供给上的调剂余地。不论城乡,也不论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多数育龄家庭的生育意愿都从“儿女双全好”转变为“只生一个就够了”甚至“丁克”(Double Income but No Kids),其引致的人口风险也将更加深远。
第三,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人口的结构性风险上升成为人口发展的主要矛盾,低生育的风险也从内部性风险拓宽为外部性风险。在政策性低生育阶段,人口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口增长过快、数量过多与现代化建设不适应,低生育的风险主要是个体和家庭的内部性风险。但在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不仅更多家庭面临失独风险和养老风险,劳动年龄人口供给也不再具备政策性低生育阶段相对丰裕的特点,社会将面临更加沉重的代际失衡、过度老龄化和人口负债等风险。
第四,人口更替的周期效应决定了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新生儿赤字”和“年轻人口赤字”。即使生育率不变,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育龄妇女数量也会受此前的低生育水平影响而持续减少。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80后”“90后”“00后”的人口规模分别是2.19亿人、1.88亿人、1.47亿人,依次递减,“90后”比“80后”减少3100万人,“00后”又比“90后”减少4100万人。随着生育主力人口的递减,未来我国出生人口和新增劳动年龄人口的供给水平必将受到影响。
第五,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低生育风险具有深刻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其风险治理成本也更高。尽管两个阶段的低生育风险在人口统计学特征上的表现形式趋于一致,都遵循“低生育—少子化—老龄化—人口生态失衡”的风险发生路径,但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低生育风险有着更加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根源。因此,社会转型意义的低生育趋势具有更为明显的自我强化机制,从而使得人口风险治理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要更高。
(三)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治理困境
各国生育政策实践表明,高生育意愿阶段生育抑制政策的作用比较显著。但内生性低生育阶段育龄人群生育决策走向理性,生育意愿衰退,无论政策性生育选择空间如何松动甚至完全放开,生育行为短期内都很难受到真实有效的激励,从而掉入越来越深的“低生育陷阱”。
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前,我国城乡育龄妇女的期望子女数多高于政策要求水平,或者说至少相当一部分人口具有强烈的二孩生育意愿,生育二孩的高龄产妇较多可以佐证这一点。而越接近或者进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育龄人群,其生育意愿和生育观念则趋近现代水平,当前的一孩出生人数和占比走低趋势可以佐证这一点。
在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生育限制政策已无空间,也不可行。考虑到低生育—少子化风险对我国人口生态将构成持续破坏,从人口治理角度出发,鼓励生育和优化生育,显然将成为低生育—少子化—老龄化时期人口生育政策调整的主基调。而西方国家的低生育问题治理困境表明,中国必须探索低生育问题治理的本土路径。其中,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和提升人口问题预警预报能力无疑是必要的,但真正实现人口均衡发展,从源头治理角度讲,则要开禁生育,优化生育治理,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生育不友好的两种形态和一种价值取向
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风险特征,决定了中国必须提前做好少子化风险化解的顶层战略设计,其自主特征决定了要在尊重自由和肯定多元的基础上,以人文和制度力量引导育龄人群生育选择,内生性低生育治理难则要求我们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生育优化路径。为此,必须对症下药,全面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实现家庭和社会和谐共生。
整体而言,中国当下仍属于“生育不友好型社会”,即仍滞留于自主自由生育决策不被社会包容和政策环境支持的社会形态,特别是存在小众人口“想生不能生”和大众人口“愿生不敢生”两种不友好形态,以及片面追求生育变量的工具性而忽视其人文性的不友好的价值取向。
(一)“想生不能生”的生育不友好形态
在生育意愿低迷的“二孩”阶段,“想生不能生”已是小众人口面临的生育不友好形态。从政策约束和生理限制角度说,“想生不能生”的少数人口主要包括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的群体和有生殖功能障碍人士。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不能混淆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人口”与“人”在生育变量上的差异性,尽管“少生优生”已成为新时期的主流生育文化,但不能以此否认小众人口的多生需求和生育权利。此次“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就是一种积极的生育信号释放,是对生育权利的人文尊重与保护。
此外,生殖健康和生殖力的问题亦不容忽视。当前我国生育意愿相对较高的农村和偏远地区人口,受经济、文化、地理等因素影响,仍不能充分享受有保障的生殖健康服务。同样,作为生育旺盛年龄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公共服务使用率也比较低。城镇青年人口则承受着较大的生活工作压力,诸如吸烟酗酒、不健康的饮食习惯、缺乏锻炼的“朋克”生活方式、不容小觑的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使其面临较大的生育和生殖健康威胁。㉘除不育不孕以外,流产、死胎和致残的妊娠失败风险也关乎育龄人口的生育力。据笔者测算,以自发流产为例,仅2019年我国就有258万人遭受妊娠失败的失子之痛和生殖健康威胁。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生殖健康服务更多为计划生育服务,主要体现在避孕药具领取、避孕、生殖健康知识宣教等方面,尚不能满足新时期生育政策转型的需要,而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治疗效果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愿生不敢生”的生育不友好形态
现代化生育主导的少子化现象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文化根源。美国学者哈维·莱宾斯坦(Harvey Leibenstein)的孩子成本效用理论,为低生育问题研究提供了经济学视角;比利时人口学家列思泰赫(Lesthaeghe)和荷兰人口学家冯德卡(Van De Kaa)提出的“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揭示了第二次人口转变是社会结构变迁、文化嬗变和技术革新共同推动的结果;美国纽约大学社会学教授艾里克·克里南伯格(Eric Klinenberg)的《单身社会》,则从婚姻家庭关系模式变迁和单身文化视角考察了低生育现象。
对步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中国来说,其背后已不再是简单的“生育选择空间”大小的问题,而有着深层次的生育热情和生育动力的影响。例如,《北京社会心态分析报告(2016—2017)》显示,近六成北京居民具有生育两个孩子的“主观意愿”,但只有10.8%的育龄人群采取行动。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的巨大鸿沟以及当下的低生育现象,我们可以用婚嫁—生育—养育—教育高成本、孩子预期效用低和社会支持不足来解释。
从婚育成本看,随着社会发展和婚育观念转变,从结婚生子到孩子生活自立为止的婚嫁彩礼、抚养费用、教育开销、住房成本、医疗开支等直接成本持续上升,严重压抑了年轻一代的婚育意愿,生育行为的收入惩罚效应也在提高。“多子多福”即使有想法也没市场,“多子多负”反而成为无须言说的集体意识,日趋流行的单身不婚主义也在不断削弱生育基础,高昂的婚育成本已成为悬在当代青年头上的一把“利剑”。
从孩子效用看,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农业人口转移机会增加和社会生产方式转型,家庭对劳动力数量的依赖度降低。当前,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宗族血缘关系,叠加市场经济转型影响,个体自由文化正在不断侵蚀传统婚姻观念、家庭价值和亲子伦理,孩子对家庭的劳动效用、养老保障效用、风险规避效用和维持家庭地位效用都不可避免地下降了。
从生育的社会支持看,目前我国社会层面的生育支持与群众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2019年上海市妇联开展的“上海市家庭养育支持政策研究”表明,家庭养育面临的担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除了生养孩子的经济压力以外,另外两项分别是缺乏照护孩子的可靠人力和担心生育二孩导致职业生涯中断。调查显示,超过40%的受访者因家庭缺乏照护能力而放弃生养二孩,职业女性则担心生育遭受职业歧视并影响职场前景。此外,教育、住房、医疗、卫生、户籍管理、扶贫救助等社会支持,对群众的生育意愿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个体生育愿望得不到满足和激励的社会形态中,生育决策已不能再看作“私事”和“家事”,其实质已演变为个体对社会支持和政策环境的适应性选择。低生育问题也不仅是简单的微观的家庭决策问题,而且是更为深刻的社会生育不友好的表现。
(三)追求工具性、忽视人文性的生育价值取向
当今中国生育不友好的表现形式是多维的,包括思想观念层面、文化习俗层面和政策制度层面上的不友好。譬如,“将孩子看成负担”的社会偏见、“少生孩子多养猪”的社会舆论、过去弃溺女婴的习俗、剥夺生育自主权的做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其权力寻租等。概而言之,片面追求生育价值的工具性和忽视生育行为的人文性,本身也是一种生育不友好的价值取向。
计划生育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的“晚稀少”的软引导到80年代的“一胎化”的硬刹车,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及其后果对内生性低生育时期的生育政策转型同样具有借鉴意义。20世纪70年代的计划生育以宣传节育和自发避孕为主,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自发的节育需求,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但后期计划生育工作则成为某种政绩评比指标,行政强制性的计生工作不仅给部分育龄群众带来了较大的身心伤害,甚至出现弃婴、溺婴等恶性事件,也带来出生性别比偏高和今天的“光棍”危机等人口问题。
我国内生性低生育阶段有其内在的人口发展逻辑,人口政策不能只关注生育变量的工具性。当前,“只生一个”已成为当代青年信奉的主流生育文化,我们不能再以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思维来治理内生性低生育时期的生育问题。“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意味着政策必须给予生育生态以政策的宽容和弹性,承认生育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对“想生不能生”“愿生不敢生”的育龄人群要给予足够的生育支持,对低生育意愿人群可以人文引导其适度生育。但最终仍需要尊重其生育决策的自主性,避免物化女性的生殖功能。
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路径选择
在“家国同构”的内生性低生育时期,低生育治理成为“国事”,但作为生育的主要行为承担者,生育的“家事”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我们肯定上层建筑改革、低生育问题治理的政策取向,但也要注意生育的二重性不仅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宏观影响,还包括对家庭和个体的微观影响。因此,低生育问题治理不能只有鼓励生育而没有服务生育,也不能只有放开生育而没有优化生育。
中国需要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以治理低生育问题和应对低生育挑战。具体而言,这要求政府决策更加增强时代责任感,全面赋权生育,构建适度生育文化,建立健全生育周期和生命历程的支持体系,抚平“传统计生”伤痛,履行生育服务和生养教共担责任,尊重生育自主决策,以实现人口健康均衡发展和确保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图4简要展示了这一分析框架。
(一)赋权生育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逻辑起点
所谓赋权生育就是要彻底还权于民,让生育回归到自主决策、自由抉择的状态。“是否生育”和“是否有权生育”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含义,开禁生育和还权于民本身就是对群众生育权利的尊重。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意味着社会各界应当尊重生育状况的多样性和生育决策的主体性。
而从低生育问题治理角度看,生育政策一旦放开将导致生育率“井喷”的说法已然破产,生育政策调整步伐和改革节奏未能满足生育率提振的要求。“亡羊补牢”的效果究竟如何,取决于跑掉的“羊”是少数还是多数。传统生育文化的世代传递功能尽管已被削弱,但小众人口仍有生育多孩的愿望,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大众人口生育意愿过低带来的恶果。因此,提振生育率也要求未来全面放开生育限制,保障持传统生育观念人口的生育权利,使其生育意愿落地,绝不能以“少生优生”的主流生育文化否认小众人口的多生需求和生育权利。当前,“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放开三孩”生育政策的有序调整,正体现了中国渐进式的增量改革智慧,未来中国需要进一步走向全面放开生育限制。
(二)构建适度生育文化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文化基础
从个体理性的普适性假定出发,个人或夫妇的生育决策也许可以无视社会利益的存在和社会诉求的急迫,但是国家则需要直面家庭生育风险外溢形成的全社会人口结构畸变风险和低生育社会风险,这首先要求适度生育文化的重建和软引导。对一个接受过数十年“节制生育”文化规范和政策约束的人口群体来说,从生育限制到生育放开再到生育鼓励,不仅是一场破旧立新的制度变革,也是对国人思想认识转变的极大考验。
无论是政策性独生还是意愿性独生,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都是风险家庭。为此,应重塑家庭价值观,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加强邻里和社区宣传,帮助国人消除“计划生育=节制生育”的刻板印象。大力支持和引导亲子产业发展,通过发展亲子旅游、亲子电影、亲子游戏、亲子餐厅和亲子展览,打造新时期的亲子文化。同时,要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扬父慈母爱、儿女孝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以提高孩子效用和优化育龄人群的生育行为。
(三)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社会基础
提振生育率是一个涵盖经济、社会与文化的综合系统工程。除了生育限制的放开和适度生育文化的软引导之外,坚实而系统的社会支持对于生育意愿到生育行动的转换尤为重要,这需要全社会实现生育认同、权利认同、文化认同,以及涵盖生育、养育和教育全周期服务的家庭认同、市场认同与政策认同。
近年来,部分地方单位陆续出台了一些生育鼓励措施,如延长产假、发放小额经济补贴,明令禁止将限制生育作为女性职工的录用条件等,取得了一些有益进展。但要真正解决育龄夫妇“愿生不敢生”的生育之忧,局部性激励恐难真正奏效。只有从系统着眼,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生育扶持体系,配套衔接育儿、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卫生、户籍管理、扶贫救助等制度政策,方能为生育意愿的实现提供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抚平“传统计生”伤害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信任基础
好的政策不仅是对公民正当意愿的满足,对社会本身也是一种理性和德性的滋养。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不仅需要在政策要求和公民需求之间寻求平衡,还应当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转换之间寻找答案。从这一角度说,抚平“传统计生”的历史伤痛也是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情感维度和社会信任基础。这是因为,如果不消除传统计生实践给部分群众造成的情感、身心伤害,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负面认知定势,那么新时期计划生育理念和工作的转型也很难获得群众的认同。
对于响应国家号召的计划生育家庭,新时期要继续保障其基本福利,特别是对于政策性失独家庭,国家要主动担负起养老责任,给予其足够的人文关怀和氛围,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和老有所乐。同时,要做好生育管控和生育放开的政策衔接工作,填补计生政策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漏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部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负面认知,理解和认同新时期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并予以必要的行动支持。
(五)国家共担生养责任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制度基础
从共担生养责任角度看,政府分担家庭、夫妇和个人的生养责任和成本,恰恰表现出最有力的生育友好态度。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共担生养责任与生育支持体系中的政策认同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生育支持体系中的政策单元属于“事前激励”,而一旦育龄家庭决定生育,国家就应当共担起“事后负责”的生养责任。国家共担生养责任至少包括两个维度:
一是优化生育。生育政策要密切关注妇幼健康促进状况,将生育力保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通过技术和优质服务保障大龄孕产妇的生育安全,加强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推动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向服务生育、优化生育转型,积极推进青年流动人口、农村和偏远地区人口的生殖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要加大对生育障碍家庭的支持,通过生殖工程、生殖医学新技术帮助有生育困难的家庭顺利怀孕和生育。
二是降低家庭的生养教成本。要加快构建生育成本在国家、企业、家庭之间合理有效的分担机制,帮助育儿家庭降低生养成本,统筹发放生育补贴,承担部分公共幼托服务费用,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政策,甚至对企业实行生育税收优惠,等等。同时,要大力发展育儿组织,加大学前教育财政资金投入覆盖面,提升学前教育办学质量,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
(六)尊重包容生育状态的多样性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人文基础
在内生性低生育阶段,鼓励生育是对人口危机的积极应对和主动作为,但一定不能因此而捆绑和物化女性的生殖功能,而应当充分尊重生育自主和生育自由。构筑适度生育文化,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和家国共担生养责任,从而提振低生育率,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样,尊重和包容生育目标的差异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亦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不可或缺的人文视野。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意味着国家已承认生育天然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生育政策需要包容各种生育形态的家庭(包括一孩、二孩、三孩甚至多孩家庭等),并在政策层面上体现出宽容和弹性,既不强制多生,也不惩罚少生,而是以生育政策的宽容度、友好度和保护度,来体现生育友好和生育优化的价值取向与伦理追求。
结语
概而言之,中国在不同时期的人口—生育少子化问题具有不同表现。本文以2000年为时间节点,将中国的人口—生育少子化进程分为政策性低生育阶段和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前者由政策干预导致,后者则系育龄人口的自发选择。一旦步入内生性低生育阶段,低生育—少子化人口现象所形塑的风险社会将会不可避免地到来,且无论政策性生育选择空间如何松动,生育率都难以得到有效提振,从而易陷入“低生育率陷阱”,且将越陷越深甚或难以自拔。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自主特征也决定了,低生育问题治理不能只看到生育变量的工具性,还须承认其人文性。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就是,以人文和制度的力量引导和再造中国适度生育、优化生育的历史图景。
内生性低生育阶段的低生育率问题实质上是低生育动力问题。本文从“事前激励”和“事后负责”两个角度对生育友好型社会建构进行了学理探讨。赋权生育无疑是必要的,但还需要通过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构建适度生育文化和抚平“传统计生”伤痛等多维度的艰苦努力,才可能赢得更多人对国家人口理念和工作转型的认同与支持。一旦育龄家庭决定生育,国家就需要跟踪家庭生命历程、共担生养责任,为“想生不能生”和“愿生不敢生”的育龄人群提供必要支持,同时尊重和包容生育目标的差异性。生育价值的人文共识、适度生育的文化引导、生育服务的社会保障、“传统计生”的伤痛抚平、生育减负的国家责任和生育差异的包容尊重,共同构筑了一个内生性低生育时期的生育友好型社会支持体系。
先贤曰:“文以载道。”中国人口正处在史无前例的大转折时期,我们生逢其时,理应为时代发声,为人口立论。谨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学界更多、更深入的思考和讨论,为中国人口的转型和优化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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